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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遗产范围不明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与小儿子一家同属拆迁安置户,共同分得三套安置房,房屋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始终未对内分割房产。父母去世后,两名大儿子起诉要求单独继承老人居住的房屋。小儿子夫妻抗辩房屋由其出资购买,且父母留有遗嘱遗产全部归小儿子所有。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老人的个人遗产份额尚未析出、权属范围不清,因此驳回原告的继承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拆迁安置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未分家析产前,无法直接确定个人遗产范围。

2、继承遗产必须以财产权属清晰、遗产份额明确为前提。

3、家庭共有财产纠纷,应先分家析产,再处理继承问题。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他人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