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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过户税费争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多名继承人通过法院判决分割遗产房屋,由一名继承人取得全部房产,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后续办理过户时,原告主张其他继承人属于份额转让、应当承担个人所得税。被告抗辩该行为属于遗产分割而非买卖,不应缴税。法院认定税费尚未实际缴纳、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税费诉求,仅判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实际产生的税费,法院不予裁判支持,当事人不能仅凭税务答复起诉要钱。

2、遗产分割折价补偿,区别于普通房屋买卖,税费承担需以实际缴税为准。

3、生效判决确定的过户协助义务,各方必须依法履行。

 

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2、《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遗产分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继承人负有配合过户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