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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确权分割征收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经法定继承划分份额,被继承人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产权。被继承人订立合法公证遗嘱,将自有房产份额全部交由再婚配偶继承。房屋被征收产生补偿款后,子女质疑遗嘱效力,主张法定继承。法院认定无证据推翻公证遗嘱,判决再婚配偶依遗嘱享有对应房产份额及征收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实质相反证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遗产分割需先析产,再对逝者份额依法继承分配。

3、公民可自主通过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行为有效。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