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人公证遗嘱效力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生前独自购买房改房,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老人高龄时自愿订立公证遗嘱,明确房产单独由小儿子继承。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以遗嘱内容描述不实、老人高龄身体差等理由,主张遗嘱无效、拒绝配合过户。法院审理认定,公证遗嘱订立程序合法、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便遗嘱部分描述细节有误,不影响遗嘱处分效力,最终判决房产按公证遗嘱由指定继承人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程序严谨、证明力最强,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有效。
2、遗嘱中部分事实描述轻微瑕疵,不导致遗嘱整体无效,遗产处分内容依然合法有效。
3、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本人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
1、原《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2、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办理,具有法律效力。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旧法时期民事行为,适用当时法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