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继承人尽扶养义务分得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终生未婚、无子女、无在世法定继承人。原告系被继承人堂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生活、操办身后事宜。涉案房屋为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共有。经法院公告查找,无其他继承人出现,法院依据老继承法规定,认定原告属于对死者扶养较多的人,判决其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死者生前扶养、照顾较多的,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2、无继承人、无遗嘱的遗产,并非直接归集体所有,对死者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人可优先取得遗产。
3、法院公告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是确认涉案遗产由实际扶养人取得的重要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旧继承法案件适用当时法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