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继承与土地收益排除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老人无遗嘱离世,留有老宅院落。老人继子女、已故子女后代主张继承,同时长期赡养老人的丧偶儿媳、照料老人的入户女婿也主张分得遗产。法院依法确认各方继承权利并分割房屋份额。因子女早已转为非农户口,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案涉土地流转收益不属于遗产,子女无权分割,且未分割遗产属共有状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分割遗产属于继承人共有,权属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2、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3、非农户籍人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权益,土地流转款不得继承。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可转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尽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