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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继承全员放弃继承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后遗留回迁安置房,未订立遗嘱,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存在多层法定继承关系,被继承人的配偶、母亲享有继承份额,祖母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两名子女转继承。全部继承人均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份额,一致同意由被继承人的子女单独继承整套房屋,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无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定顺位多层继承,各层级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应份额。

2、所有继承人均可自愿放弃继承,全体放弃的,遗产可归单一继承人所有。

3、新旧法律适用遵循从旧原则,旧法时期遗产继承纠纷适用行为发生时法律。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五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原《继承法》第十条: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