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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无子女老人与弟弟、镇政府、村委会共同签订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协议,约定由弟弟负责日常照料、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名下房屋归弟弟所有。老人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质疑协议真实性,主张弟弟未尽赡养义务,拒绝配合过户。法院核查协议经政府、村委盖章确认真实有效,被告无证据推翻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尽扶养义务,最终判决房屋归扶养弟弟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多方见证盖章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质疑协议真实性、主张对方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3、扶养人按协议履行养老义务后,依法享有受赠遗产的权利。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