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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效优先清偿扶养债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后,妻子主张依照 2010 年打印遗嘱单独继承房屋,并要求分割工资遗产、支付拖欠扶养费。法院认定涉案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剩余遗产由配偶与五名子女六人均分。被继承人生前拖欠配偶的扶养费属于生前债务,需优先从遗产中清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打印遗嘱有严格法定形式要求,早年无规范见证、每页签字、落款完备的,直接认定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

2、被继承人生前判决确定的扶养费属于遗产债务,分割遗产前应当优先清偿。

3、无法定情形,同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全程见证、逐页签名注期,否则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优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