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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者放弃继承而缺席者未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未留遗嘱,名下回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为遗产。本案多名法定继承人均当庭自愿放弃继承、同意由长子继承。唯独一名继承人缺席庭审、未书面放弃继承,视为不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房屋遗产份额大部分归原告继承,原告需向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开庭缺席、无书面放弃声明的,一律视为接受继承,不能推定放弃。

2、多名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合法有效,法院尊重继承人自愿处分权利。

3、无法达成一致继承份额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房屋价值,以折价补偿方式分割遗产。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