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无实质反证仍认定有效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与妻子刘某婚后购置一套共有住宅,登记在张某名下。二人于2015年共同订立代书遗嘱,明确身故后案涉房屋由次子乙单独继承,排除其他继承人权利。2023年张某病逝,长子甲主张遗嘱存在多处瑕疵,包括见证人系代书人近亲属、立遗嘱人存在听力残疾、文书信息细微笔误、签字捺印不完整等,主张遗嘱无效,拒绝配合继承。次子乙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名下房屋份额,母亲刘某全程认可遗嘱效力并自愿赠与自身房屋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代书遗嘱轻微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无实质相反证据时以立遗嘱人真实意思为准。首先,案涉遗嘱订立流程符合《民法典》代书遗嘱法定要件,有两名合格见证人、一名代书人全程参与,立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字确认,代书人亦出庭完整作证,足以证实遗嘱系二老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当事人主张立遗嘱人存在残疾、文化程度低、见证人存在亲属关系等情形,仅能说明遗嘱存在形式细微瑕疵,无法直接否定遗嘱效力。对方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拒不申请行为能力及遗嘱真实性司法鉴定,无充分证据推翻遗嘱效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继承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本案适用民法典继承规则,优先按照合法有效遗嘱处理遗产分割,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