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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宅基地拆迁继承纠纷案:伪造遗嘱无效、再婚翻建房产归夫妻共有、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戊与配偶贺某甲留有村内两处宅基地院落,共育多名子女,多数子女已分户另批宅基地并享受拆迁安置权益。陈某戊早年去世,贺某甲晚年随幼子陈某辛共同生活,2002年立下自书遗嘱,指定老宅部分房屋由陈某辛继承,陈某戊后续被发现存在伪造遗嘱。陈某辛与前妻离婚时已约定财产分割完毕,后与杨某甲再婚,二人婚后全额翻建两处院落房屋。2017年两处院落相继纳入棚改,分别由陈某辛、其子陈某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获取多套安置房及大额补偿款项。陈某辛2023年离世后,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明确拆迁权益分配方案,陈某丙等亲属对协议效力及权益归属提出异议,各方协商无果引发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多主体、多争议的农村宅基地拆迁继承纠纷,核心裁判规则清晰,具备极强的司法参考价值。

其一,遗嘱效力认定遵循法定标准,被继承人陈某戊死后形成的遗嘱依法属伪造,自始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应遗产,而贺某甲亲笔书写、落款完备的自书遗嘱,契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其二,农村宅基地具有专属身份性与一户一宅属性,已分户另行获批宅基地、享受拆迁福利的子女,仅可继承祖辈原有房屋残值,无权主张宅基地使用权及整体拆迁安置权益。

其三,夫妻婚后全额翻建宅基地房屋,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翻建后的房屋及对应拆迁权益,扣除祖辈遗留房屋残值对应的遗产份额外,剩余部分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四,法定继承人自愿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部分继承人私下签订的房屋处分协议,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与真实权利人。同时,前妻主张婚后翻建出资、分割拆迁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