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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屋亲属占用纠纷案:共有人长期未获益可主张酌情计收占有使用费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丙三人因法定继承,共同取得一套城区房屋按份共有产权,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该房屋自早年起一直由甲方及其家属长期居住使用。乙方身为房屋合法按份共有人,因身体残疾、家庭矛盾等原因,长期无法入住房屋,亦无法参与房屋出租、出售等收益处置,完整丧失共有物权权益。乙方于20244月就房屋占有使用费提起过诉讼,后按撤诉处理,现再次起诉,主张甲方一家三口支付20244月至20256月共计14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甲方抗辩家属因患病需就近居住、未阻挠乙方入住,不同意支付费用。法院结合市场租金及亲属共处情形,酌情核定费用标准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为按份共有不动产的权益保护与亲属间合理用益边界认定,是家事共有物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首先,按份共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整物权,部分共有人独占使用房屋、导致其他共有人完全无法行使权利的,已构成物权权益侵害,受损方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不以对方存在恶意侵占为前提。其次,本案突破亲属同住免责惯例,即便双方存在亲属关系、占用方存在家属患病需照料的客观情形,也不能无偿独占共有房屋、剥夺其他共有人合法收益权。最后,占有使用费标准不机械按照当事人主张计算,法院结合房屋户型、地段、市场租金、亲属身份、居住必要性等综合因素酌情核定,兼顾物权保护与家事纠纷公平合理原则,裁判尺度贴合司法实践。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