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事前继承协议未实际履行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育有三名子女甲、乙、丙,周某名下登记一处房产,另有若干银行存款。三名子女曾签订《遗产房屋继承协议》,约定遗产分割比例,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周某去世后,次子乙长期居住案涉房屋,自行支取保管全部遗产存款。乙举证证实自身对母亲承担主要赡养义务,主张多分遗产;甲、丙要求均分房产与存款,并另行主张乙支付长期独自居住房屋产生的占有使用费。法院认定继承协议未实际履行不再遵照执行,适用法定继承,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乙适当多分,驳回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请。
二、律师评议
1.继承人之间自行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各方未按照协议履行、后续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若无充分证据证明各方仍愿意遵守该协议,法院可不再按照协议分割遗产,回归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2.《民法典》明确,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举证充分的,法院有权酌情调整继承份额。
3.遗产房屋尚未完成分割、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在无明确租金约定前提下,其他继承人单独主张占有使用费,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4.部分继承人私自控制、支取被继承人名下存款,分割遗产时应当将该部分存款纳入遗产总额统一分配,由占有钱款一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款项。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