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外村购房者与本村村民签订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转让合同,并全额支付购房款,入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新建配房。事后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外村人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该买卖合同无效,购房者需返还房屋宅院。购房者随后起诉,要求卖方退还购房款、赔偿装修及建房损失。法院判决卖方全额返还购房款,所有房屋共有人按份额共同补偿购房者的添附改造费用。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成员享有,向非本村村民转让的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后,双方互相返还财产,收款方必须全额退还购房款项。
3、购房者合法的装修、建房属于不动产添附,受益的产权共有人应当酌情补偿。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行为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添附产生的费用,由受益人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