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打印遗赠遗嘱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身患重病,在意识清醒、多人见证、全程录像情况下订立打印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友,并约定由受赠人承担医疗、丧葬、祭祀等附随义务。此前继承人曾通过法院调解书私自处分该房产,被法院多级判决撤销。被告主张遗嘱形式瑕疵、立遗嘱人精神不清、受赠人未完全履约,请求认定遗嘱无效。法院认定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主要义务已履行,确认遗赠有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打印遗嘱满足见证人在场、签名捺印、全程录像的,形式合法有效。
2、遗赠可附带赡养、安葬等义务,主要义务已履行、剩余义务未届期的,不影响遗赠效力。
3、多级生效判决已确认遗嘱效力的,当事人重复抗辩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期。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附义务遗赠,无正当理由未履约才可取消受遗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