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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代位转继承并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遗留农村宅院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未立遗嘱,其遗产发生法定继承,部分子女早逝,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部分子女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份额由家属转继承。母亲晚年由两名女儿照料,生前立下合法打印遗嘱,将自己全部房产份额留给两名女儿。法院同时认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及有效遗嘱效力,最终按不同继承规则确定各方房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去世无遗嘱的,其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配偶、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2、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发生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发生转继承。

3、符合法定形式、有录像佐证的打印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处分份额优先按遗嘱执行。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适用转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具有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