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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分家析产排除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二老名下有多套房产、商铺与存款,生前已通过分家将房屋商铺分给四名子女,另留专款给无民事行为能力幼子。老人离世后,在外居住的长女主张全部财产为遗产,要求均分。法院查实财产早已交付使用、分家事实成立,无剩余遗产,驳回其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生前实际履行完毕的分家析产行为合法有效。

2、已处分交付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能再主张继承分割。

3、主张遗产分割一方举证不足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