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过户夫妻房产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取得两套房改房屋及银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生前未征得妻子同意,私自将其中一套房屋过户至亲生子女名下,妻子知情后起诉继承分割全部房产、存款及抚恤金。法院认定单方擅自过户共有房产的行为无效,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遗产。先析出一半财产归妻子个人所有,剩余一半遗产由妻子与三名亲生子女法定均分,抚恤金由四名近亲属平均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存款,无特殊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2、夫妻一方私自过户共有财产,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该过户行为依法无效。
3、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可由近亲属均分。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分割遗产应先分出配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