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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继承人酌情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去世未留遗嘱,遗产由年迈母亲、两名儿子法定继承。死者留有存款、证券资产,另有丧葬费、抚恤金。法院扣除丧葬合理开支后,考虑到祖母年老无劳动能力、弟弟未成年无收入,对两名弱势继承人酌情多分遗产,抚恤金由三位继承人平均分割。因无证据证明两名儿子私自占有款项,原告诉求未全部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遗产继承不绝对均分,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依法应当多分。

2、未成年人、高龄老人属于继承中的弱势主体,分割遗产享有优先照顾权。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法院可参照遗产规则一并分割,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死者遗留的合法个人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