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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房赠与排除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名下宅基地建有前后各三间平房,儿子婚后长期居住在前三间房屋并自行装修,女儿出嫁后未在本村居住。父母、儿子先后离世,女儿主张均分全部六间房屋遗产。法院依据农村习俗,认定婚前交付居住的前三间房屋属于父母对儿子的赠与,不属于遗产,仅剩余后三间房屋作为遗产由双方均等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父母婚前为子女提供婚房并长期交付使用,符合农村习俗,构成合法赠与。

2、已赠与的房屋不再属于父母遗产,不得纳入继承分割范围。

3、无证据证明一方赡养付出更多时,遗产应当由继承人均分。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