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约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婚前取得单位公房,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仅由其婚生子一人继承。被继承人再婚,婚后房屋拆迁回迁,产权登记为再婚配偶与被继承人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婚配偶主张按法定继承取得四分之三房产份额。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专属继承约定合法有效,房产先分出一半为再婚配偶财产,剩余一半遗产依照死者生前真实意愿,专属由婚生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离婚协议中关于遗产专属继承的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遗产按照死者生前有效约定定向继承。
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配偶所有部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财产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