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翻建继承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遗留老宅属于父辈遗产,父辈去世后,子女均享有法定继承权。部分家庭成员未经其他姐妹同意,共同翻建扩建房屋,并将新房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生前立下合法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指定由一名女儿继承。其余姐妹主张房屋继承权及租金分割。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新房归翻建居住家庭成员所有,但需对未参与翻建、原有老宅份额受损的姐妹进行折价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内容真实、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执行继承。
2、继承人擅自翻建共有老宅,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虽新房归翻建人所有,但需予以折价补偿。
3、未出资、未参与翻建的继承人,对翻建后新增面积及房屋租金无权分割。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继承份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折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