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继女不认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老先后去世,遗留一套房产,未留有有效遗嘱,由多名子女法定继承。小女儿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全部养老、照料及丧葬事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余亲生女儿自愿放弃、赠与自身继承份额。仅有长期未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主张分割遗产。法院判决房屋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小女儿单独继承,仅向继子女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不绝对平均分配,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2、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赠与自己的继承份额,该行为合法有效。
3、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继承份额会被依法酌情缩减。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