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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协议优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母亲早年出资建造两层楼房,为给两个儿子成家居住进行分配,同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一楼永久归母亲个人所有,儿子无权处置。多年后其中一名儿子意外离世,其子女、配偶、母亲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各方均主张多分遗产。法院认定早年家庭房产协议合法有效,一楼房屋归属母亲个人所有,仅二楼房产属于逝者遗产,由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分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自愿签订的房产归属协议合法有效,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遗产范围仅限逝者个人合法财产,已通过协议确权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3、无特殊赡养、困难情形时,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当均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