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合意单方继承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一对夫妻先后离世,二人父母均早已过世,留有三名子女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父母名下登记有一处农村平房,该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子女因房屋继承分割产生分歧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全部兄弟姐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案涉房屋由其中一名子女单独继承,法院尊重继承人真实意思,依法予以确认。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默认份额均等,但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可自主不均等分配遗产。
2、法定继承人拥有处分自身继承权益的权利,自愿放弃继承合法有效。
3、家庭成员内部自愿、无争议的遗产处置方案,法院优先尊重并认可。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