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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后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法认定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购房者主张与拆迁安置业主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已支付购房款,在业主去世后,要求业主的遗产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继承人否认房屋交易真实存在。涉案合同签名与业主真实姓名不符,购房者对交易细节、付款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且多次笔迹鉴定均因条件不足被退回。因购房者无法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已足额支付房款,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主张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原告需对合同真实性、付款事实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2、合同签名与当事人真实姓名不符、陈述前后矛盾、证据不完整的,无法认定合同有效。

3、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协助过户的前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法条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义务。 2、《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足、事实真伪不明的,由举证方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