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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赠房产归属执行异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母亲书面将房产单独赠与该方子女。双方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且女方未以共有人身份参与房屋赠与签字。离婚多年后,男方通过公证单独继承该房产。后续房产因男方债务被法院拍卖,女方主张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拍卖款。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男方婚内单独受赠、个人专属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一方父母明确单独赠与子女的不动产,依法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约定 “双方互不追究财产”,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彻底清算、放弃互相追偿权利。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举证不足、无合法物权依据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婚姻法》第十八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审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