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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夫妻名下自有房产,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将房屋遗赠给孙子。祖辈去世后,子女以房屋自己出资、遗嘱受逼迫、老人不清醒为由否认遗嘱效力、主张法定继承。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真实合法,原告已依法接受遗赠,判决房产归孙子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即为有效。

2、子女建房出资、出力等理由,不能对抗合法遗嘱处分。

3、主张遗嘱受胁迫、虚假的一方,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具有法定效力。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继承人以外的人。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