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个人不担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置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自然人多次大额借款,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公司法人、股东及其家属、继承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查明借款主体为公司,资金均用于公司经营,无证据证明公私财产混同、个人私用借款,最终判决仅由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全部个人被告免责。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加盖公司公章、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由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2、少量资金流经个人账户但最终归公司使用,不构成财产混同,个人无需担责。
3、无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滥用股东权利的,家属及继承人无需偿债。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按期返还借款。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合法利率约定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