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产房屋继承诉求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早年去世,其子女多年后起诉,要求分割老人再婚配偶名下的房改房产权份额。经查,涉案房屋是老人离世十余年后,由再婚配偶单方通过单位房改政策出资购置,与已故老人无任何权属及出资关联,不属于老人遗留遗产。法院最终驳回子女全部继承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仅限死者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他人在死者去世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
2、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无权继承继父母的个人财产。
3、当事人主张继承权利,需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举证不能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享有法定继承权。 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