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扶养酌情分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无遗嘱,去世后遗产由母亲、妻子、女儿法定继承。妻子长期照料、陪护被继承人,承担主要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的妹妹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多年悉心照顾被继承人。原告主张分割多类财产,因无证据佐证,未获法院支持。法院酌情对尽责妻子多分遗产,并另行支付补偿金给付出照料的妹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不绝对均分,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2、非法定继承人对死者长期扶养、照料较多的,依法可分得部分遗产。
3、当事人主张分割财产,举证不能的,对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