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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阴阳合同处分遗产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夫妻婚内取得拆迁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去世后,房屋部分份额属于遗产,由妻子与两名女儿共同继承。妻子隐瞒大女儿,和外孙签订低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无偿赠与过户。大女儿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恢复大女儿应继承的房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以虚假买卖形式掩盖真实赠与目的的阴阳合同,依法无效。

2、婚内继承、拆迁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世一方的遗产需法定继承。

3、权利人仅能处分自有房产份额,无权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继承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先析出配偶份额,剩余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