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代位继承与份额赠与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内购置共有房产,妻子早年离世且未立遗嘱,其名下一半房产份额由母亲、丈夫、女儿法定继承。妻子的母亲后续去世,其遗留的房产份额,由子女后代通过代位继承方式均分。诉讼过程中,两名继承人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孙女。法院最终确认各方最终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离世,无遗嘱的,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后,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分割。
2、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的,死者晚辈直系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3、继承人有权自由处分自身继承份额,自愿赠与他人的行为合法有效。
1、《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配偶所有的部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