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房产份额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通过生效判决确定对两套房产享有明确继承份额,该份额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祖辈一方去世后,析出配偶一半财产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入法定继承。因死者长子先于其去世,由长孙依法代位继承长子的继承份额。法院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原则,将剩余遗产份额平均分配给配偶、两名子女、代位继承的孙辈,明确各方最终房产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房产份额具有既判力,当事人无证据推翻的,必须作为继承分割依据。
2、婚内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必须先析出配偶固有份额。
3、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孙辈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均分遗产。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