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瑕疵无效、继承协议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子共有房产,母亲占有八成产权份额。母亲生前订立代书遗嘱,约定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母亲去世后,多名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诉讼中法院查明,案涉代书遗嘱代书人未签名、无规范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依法认定遗嘱无效。但继承人之间已自愿签订书面继承补偿协议,原告全额支付了各被告继承份额折价款,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法院认定继承协议合法有效,判决全部房产份额归原告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必须完整,代书人、见证人未规范签名、未注日期的,遗嘱直接无效。
2、遗产继承开始后,全体继承人自愿达成遗产折价转让协议、钱款已付清、义务已履行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不得反悔。
3、继承人以不知情、未看清内容、亲情因素等理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须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继承法》第五条:无有效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可协商处分继承份额。 3、《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