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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确权返还及占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涉案房屋原为家庭遗产,弟弟自愿公证放弃继承权,房屋最终登记在哥哥名下,归哥哥单独所有。弟媳因带孩子长期居住该房屋,二人离婚后弟弟主动搬离,但弟媳拒不腾房。原告起诉要求对方退房并支付高额占用费。法院认定被告属于无权占有,判令被告限期搬离,并结合被告经济困难情况,酌情调低每月房屋占用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放弃继承权效力极高,一经生效,继承人彻底丧失房屋产权份额。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登记权利人享有完整物权,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房屋。

3、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经济状况、亲情关系,酌情调低房屋占用费用,兼顾情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