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冲突遗嘱效力认定及遗产分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婚内共同购置涉案房产,登记于已故配偶名下。两位被继承人先后离世,生前母亲曾订立多份遗嘱,包含早年公证遗嘱及两份后续内容相互矛盾的自书遗嘱,分别对房产份额、个人存款作出不同处置。原告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应依遗嘱多分乃至全额继承涉案遗产;各被告不予认可,主张多名子女均尽赡养义务,应以最后自书遗嘱为准分割房产,并要求分配老人遗留存款及丧葬抚慰款项,各方争议较大引发继承诉讼。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新旧遗嘱效力顺位、夫妻共同遗产分割及特殊款项归属问题。案涉全部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据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应当适用旧继承法,公证遗嘱具备法定优先效力,后续自书遗嘱无法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房产份额应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被继承人配偶离世后,其名下房产份额适用法定继承,由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分。老人遗留存款依其真实意思表示归原告继承,而丧抚金属于家属专属补偿款项,不属于遗产范畴,应由全部继承人平均分配。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遗嘱订立、被继承人死亡等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旧继承法规则。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数份遗嘱内容抵触的,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法定继承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