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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要件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及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经生效判决确认女方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男方三名亲生子女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女方晚年随亲生女儿共同生活,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自身全部房产份额及个人财产交由女儿继承。女方去世后,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男方子女否认遗嘱效力,主张己方尽赡养义务应分割遗产,同时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主张分割老人存款,协商无果引发本案继承纠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自书遗嘱效力认定、遗产分割及占有使用费承担问题。案涉自书遗嘱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订立视频可证实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质疑遗嘱效力的一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由原告继承核心份额,法院结合房屋市值判令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合法有据。同时,无证据证明被告恶意占用、阻碍原告使用房屋,房屋占有使用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合法有效自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本案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告系合法夫妻,被告系二人合法收养的子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涉案定向安置房屋,产权后续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病逝前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其去世后,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遗产范围,应由配偶、养子两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原告主张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向被告支付对应折价款;被告不同意折价补偿,主张保留自身继承房屋份额,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无遗嘱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为夫妻共同房产的遗产拆分比例与继承方式。涉案房屋为婚内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一半归配偶个人所有,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依法分割。养子作为合法收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原告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扶养照料义务,依据继承法律规定,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法院结合扶养事实、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划分继承份额,兼顾继承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定继承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法收养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继承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所有部分,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可按份额确权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