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要件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及房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经生效判决确认女方享有房屋八分之五份额,男方三名亲生子女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女方晚年随亲生女儿共同生活,生前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自身全部房产份额及个人财产交由女儿继承。女方去世后,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男方子女否认遗嘱效力,主张己方尽赡养义务应分割遗产,同时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主张分割老人存款,协商无果引发本案继承纠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自书遗嘱效力认定、遗产分割及占有使用费承担问题。案涉自书遗嘱符合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结合订立视频可证实系老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质疑遗嘱效力的一方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由原告继承核心份额,法院结合房屋市值判令原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合法有据。同时,无证据证明被告恶意占用、阻碍原告使用房屋,房屋占有使用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合法有效自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具备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本案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无效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