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家庭宅基地房屋继承与遗赠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基地院落登记在祖辈名下,祖辈夫妻二人先后离世,育有多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早年去世,其经历两段婚姻,留有多名子女继承人。涉案院落第一层房屋由祖辈早年修建,后部分房屋由去世子女及其配偶增建翻新,二层、三层为后续加盖建筑。家族早年存在口头分家约定,未订立书面协议。祖辈生前订立打印遗嘱与代书手书遗嘱,意欲将名下房屋份额遗赠给两名孙女。原被告就一层房屋权属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诉请依法分割案涉一层房屋,被告抗辩房屋归己方所有,拒绝分割。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遗嘱效力及多主体遗产分割规则。首先,家族口头分家事实属实,涉案院落一层房屋经部分家庭成员出资增建,应认定为已故子女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半数份额属于遗产范畴。其次,案涉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见证流程、不具备时空一致性要件,依法无效;手书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赠行为具备法律效力。最后,结合户籍身份、法定继承及遗赠规则,兼顾房屋使用效益与各方权益,应对案涉一层房屋按份精准分割,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另行主张折价款。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有效手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该形式要件,依法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手书代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据此划分遗产份额与个人财产份额。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