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继承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购房人早年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并收房入住,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便离世。其多名继承人协商一致,通过公证方式确定案涉房屋对应的合同权益由一名子女单独继承。后开发商因欠付工程款涉诉,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该继承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房屋查封,并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审查标准为继承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购房人在查封前订立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全额支付房款、合法占有房屋,未过户系购房人死亡这一客观事由,不属于买受人自身过错。继承人依法承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满足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但协助过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该项诉求应另案解决。综上,应当判令停止执行、解除查封,驳回过户相关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需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合法真实、能够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满足四项要件即可排除强制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针对开发商名下商品房消费者设置专门保护规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权益的,判决停止执行;同时区分审理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诉求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