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差异下法定继承份额划分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三人系同胞兄妹,其父亲早年离世,母亲后续病逝,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遗留银行存款若干。母亲晚年长期随原告共同生活,尤其患病瘫痪期间,由原告全程照料、承担全部赡养事宜。长女被告早年尽过部分赡养义务,后期因家庭纠纷极少照料老人,仅定期支付小额赡养费;长子被告长期失联,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原告主张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同意对被告后续支付的款项一并处理,长子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为各继承人依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的遗产份额分配问题。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遗产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割。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赡养义务履行差异: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原告长期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理应多分;长女被告仅履行部分赡养义务,应予少分;长子被告完全未尽赡养义务,依法不予分配遗产,法院份额划分合法合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自被继承人病逝时,法定继承程序依法启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银行存款属于被继承人合法遗产,依法可由继承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无有效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长子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