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权属不明驳回继承诉求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及第三人为养父母的四名子女,养母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涉案家属院房屋处分给被告。原告依据遗嘱比例主张分割房屋继承份额,第三人已书面放弃继承。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无房产证、无购房合同,权属无法确认,不属于明确可继承遗产,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权属证明、产权不明的房屋,不能作为合法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2、继承纠纷中,主张分割遗产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标的物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
3、此前多次诉讼未处理房产,本次仍无新权属证据的,依法不予支持分割诉求。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仅限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