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母亲、次子三人名下,父亲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母亲、长子、次子法定继承。各方确认房屋总价 230 万元,母亲因与次子矛盾无法共同居住,主张分割房产、取得折价款。法院核算各方继承份额后,判决房屋归次子所有,由次子向母亲、长子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为多人按份共有的,仅被继承人名下份额属于遗产,其余原有份额不参与继承分割。
2、按份共有人关系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属于法定分割理由,可请求折价分割。
3、法院可结合房屋现状、各方居住条件、支付能力,判决房屋归属一方、由该方补偿其他继承人。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3、《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可折价分割,取得房屋一方应补偿其他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