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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无效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先后去世,遗留两套共有房产,均未订立有效书面遗嘱。被告提交被继承人生前录像,主张按录像内容分配房产,但该录像遗嘱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认定无效。本案发生多次继承、转继承,法院最终确定各方当事人按比例按份共有。原告单独确权归己的诉求不属于继承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录像、录音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否则形式瑕疵、遗嘱无效。

2、多位被继承人先后死亡的,依法适用法定继承、转继承规则逐层分割遗产份额。

3、单纯要求房屋直接归某一方单独所有的确权分割请求,不属于继承纠纷审理范围,需另案处理。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十七条:录音遗嘱须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