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转继承、放弃继承及份额赠与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留有个人房产,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本案历经多位继承人先后死亡,产生代位继承、转继承。多名继承人公证放弃继承,部分继承人将自有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原告。法院核算份额后,认定原告占有房屋八分之七份额、被告占有八分之一份额,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对应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多位亲属先后离世,遗产需逐层适用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计算份额。
2、继承人自愿公证放弃继承、合法赠与继承份额的行为有效,依法应予认可。
3、房产不可分的,可归份额最大一方所有,由取得方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子女先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不可分遗产可折价补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