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房产法定份额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方离世前未订立遗嘱,名下三套房产均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男方的配偶、两名子女及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各方因房产继承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中一套商服房产为男方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各占一半产权。法院先将房产一半份额分出归配偶个人所有,剩余属于男方的遗产部分,由五位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最终依法确认各方对应的房屋共有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分割时需先析出配偶专属份额,剩余部分才可作为遗产继承。
2、被继承人无遗嘱的,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均等原则分配遗产份额。
3、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仅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部分可发生继承,不影响共有人原有产权份额。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分割遗产,应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一半份额。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可采取按份共有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