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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代位继承全员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离世后无配偶、子女,也无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继承。其中一名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均以书面或视频方式自愿放弃继承。法院据此认定全部遗产份额归唯一未放弃继承的当事人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

2、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依法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3、所有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系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法院依法予以认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兄弟姐妹先死亡的,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可协商一致处分遗产、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