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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遗留的老宅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子女与继母各持有固定继承份额。老宅拆迁后置换取得面积更大的回迁安置房,新增面积由继母补缴费用、享受拆迁政策优惠。继母取得新房产权后擅自将房屋出售,子女起诉要求按原有继承份额分割拆迁安置房利益。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房属于原遗产的转化形态,原有继承份额继续有效,判令继母向三名子女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安置房,属于遗产转化财产,原继承份额继续有效。

2、遗产分割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兼顾各方权益、不破坏财产效用。

3、分割拆迁房产利益时,应扣除继承人共同产生的购房、维修等合理支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可采取折价、补偿等方式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